跳到主要內容區

【註冊組】學雜費徵收標準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3-10-13
11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,未調整。
當學期全時修習校外實習課程(校內未修習任何科目學分)之學生,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--
學士班學生於修業年限(四年級八學期)內,按全額學費及4/5雜費收取;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修習學分在0-4(未達5)學分者,繳納1/4學雜費;修習學分達5-8(未達9)學分者,繳納1/2學雜費;修習學分達9(含)學分以上者,按全額學費及4/5雜費收取。
研究所學生收取3/5學雜費基數及全額學分費。
業務承辦單位: 註冊組 Registry Div. ☎ 6112~6116
瀏覽數: